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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5)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自称昆明某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私自与云南省某某职业技术学院的李某某、施*等二十五名学生签订了《昆明某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与学院合同》,并收取了学员培训费用共计165,300元,但并未安排学员上车学习。2013年12月,被告人欧*某某退还被害人周某某2000元、施革4000元后逃匿。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欧*某某被抓获,后其退还赃款153,3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尚欠学员刘*培训费6000元没有退赔。

另查明,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欧*某某积极退赔赃款6000元在案。

上述认定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某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的名义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骗取财物达165,300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欧*某某当庭辩解自己当初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后来某某驾校不安排自己招收的学员及与妻子离婚被媳妇拿走了一半钱后,自己没有办法才躲了起来的当庭辩解,本院认为,其当庭辩解并不影响本院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鉴于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说明被告人欧*某某确有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欧*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二、退赔赃款6000元,发还被害人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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