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罚金8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五年一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五月获得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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