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东刑公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国华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出庭履行职务,吉**子监狱刑罚科曹*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国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国*先后多次以其用国静名字开办的的四平市铁西区金泰空心砖厂需要进货为由向被害人涂艺借款,共计203000.00元,给被害人出具借条4张、欠条3张。被告人国*以空心砖厂、空心砖及其母亲用房子作为担保物抵押给被害人,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国*将砖厂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邱*。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国*利用其妹妹国静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四平分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于2011年9月21日在四平市**有限公司刷卡消费30000.00元,消费后直接办理24期分期付款业务,每个月还款1249.00元,自2011年10月21日第二期分期开始就没有按月还款,致使其于2012年2月26日违约,截止2012年4月12日已积欠银行本息29577.82元,至今拒不还款。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7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69.4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次数较多,罚金缴纳较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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