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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1)黑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黑龙**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2)黑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黑河**民法院(2011)黑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2012年12月13日经黑龙**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16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4年月日作出了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刘**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五大连池监狱刑罚科科长孔**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年。刑期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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