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毅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4日作出了(2001)烟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毅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1年4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2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履行职务,山**城监狱指派干警张**出庭担任报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提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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