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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为与被告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借款人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法院调查。本院依法向临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查询了关于借款人邵**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并依法调取了临安市公安局2014年5月20日关于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审查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法院向临安市公安局了解的关于邵小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因借款人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本案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如公安等部门调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或没有其他违法之处,原告可以再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6元,退还原告邵小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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