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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意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刘*意认罪,在庭审中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持公诉,被告人刘*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提供虚假的梅州市江南丽都中路客都新村C区401房的房产证,向中国**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149581846607810,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从2012年3月2日起,刘**用该卡在梅州市梅江区嘉恒茶行和联动优势**限公司等处消费,之后亦陆续有还部分款项。2012年11月份始,刘**在未告知中国**分行的情况下变更了办理信用卡登记时的住址和手机号码。直至2013年3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便一直未归还银行欠款,截至2014年4月25日,刘**仍未归还恶意透支款125742.13元,其中本金83927.24元,利息、滞纳金合计41814.89元。2013年5月30日起,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信函的方式多次催促刘**还款均未果。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意主动到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梅州站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刘*意归还了中**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余欠款已另行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国**分行报案材料,客户回单,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梅州站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人温*的证言;被告人刘*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意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意主动到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梅州站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意归案后归还了中**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余欠款已另行协商解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意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辩护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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