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孝感**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刘**在担任孝感**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及好处费共计58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收受深圳**有限公司陈*甲贿赂10000元。

2009年,深圳**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医疗器械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春节,该项目负责人陈**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0元。

2、收受中网在线公司陈*乙贿赂9000元。

2010年,中**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孝感软件产业园项目,投资规模25亿元人民币,计划用地38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项目负责人陈*乙先后三次送给其购物卡9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5000元。

3、收受孝感**有限公司陈某丁贿赂12000元。

2011年,孝感**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食品生产项目,计划用地6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陈**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或购物卡12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陈**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2013年春节,陈**送给其现金10000元。

4、收受湖北**公司陈**贿赂34000元。

2010年,湖北**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LED显示屏项目。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总经理陈**先后五次送给其现金34000元。其中,2010年下半年,开发区在深圳市举办招商会期间,陈**到被告人刘**入住的酒店房间内送给其现金20000元;2013年下半年,开发区在广州市举办经贸洽谈会期间,陈**到被告人刘**入住的酒店房间内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2年春节,陈**回孝感约被告人刘**见面,送给其现金3000元;在该项目洽谈过程中,陈**在深圳市湖北大厦酒店送给其现金3000元,在深**深航酒店送给其现金3000元。

5、收受湖北**品公司代某乙贿赂5000元。

2011年,湖北**品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禽蛋食品项目,计划用地9.3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2年春节前,该公司总经理代*乙送给其现金5000元。

6、收受孝感**有限公司代某甲贿赂26000元。

2010年,孝感**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汽车仪表项目。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代某甲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26000元。其中2010年春节,代某甲送给其现金20000元;2011年春节,代某甲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代某甲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代某甲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7、收受孝感**印公司丁*贿赂10000元。

2010年,孝感**印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彩色包装盒印刷品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春节前,该公司董事长丁*送给其现金10000元。

8、收受孝感市**有限公司段*贿赂4000元。

2008年,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汽车车灯生产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段*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4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段*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段*送给其现金2000元。

9、收受湖北**有限公司何*贿赂5000元。

2012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项目,计划用地43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何*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5000元。其中2013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何*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3年12月,何*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10、收受孝感市**有限公司胡*乙贿赂20000元。

2007年,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数码印刷加工制作项目,计划用地6.2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胡**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20000元。其中2010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4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

11、收受上海杨**限公司胡*甲贿赂15000元。

2011年,上海杨**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数字式高低变频启动器生产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胡**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15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3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胡**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3年12月,胡**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12、收受深圳市**有限公司黄*贿赂10000元。

2013年,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气动原件及自动化设备生产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12月,该公司副总经理黄*以刘**的女儿刘*结婚送贺礼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0元。

13、收受孝感三**有限公司蒋*贿赂8000元。

2011年,孝感三**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节能门窗生产线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蒋*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8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3年送给其现金5000元。

14、收受大禹**限公司李*乙贿赂8000元。

2008年,大禹**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高压固态软启动装置项目,计划用地1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党委书记李*乙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8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2年送给其现金5000元。

15、收受湖北**限公司林*贿赂5000元。

2010年,湖北**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塑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计划用地14.5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2年春节,该公司董事长林*送给其现金5000元。

16、收受彭*贿赂100000元。

2011年,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彭*承接了开发区**限公司厂房改造和设备安装工程、奥**公司临时办公用房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刘**帮忙介绍联系工程以及今后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下半年,彭*送给其现金100000元。

17、收受孝感**流公司夏*贿赂55000元。

2009年,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夏*联系承揽了湖北**公司、大**公司、蓝**公司等单位的物流业务。为了感谢被告人刘**帮忙介绍联系业务以及今后的关照和支持,夏*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55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30000元;2012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夏*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3年12月,夏*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送贺礼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0元。

18、收受深**索公司刘*甲贿赂5000元。

2010年,深**索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激光焊接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1年春节,该公司负责人刘*甲送给其购物卡5000元。

19、收受湖北德**限公司李**、刘*丙贿赂7000元。

2012年,湖北德**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无功补偿智能大功率测控系统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李**、总经理刘**(系李**丈夫)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7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李**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刘**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

20、收受孝感**有限公司刘*乙贿赂3000元。

2010年,瑞安市**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将公司生产基地搬迁到开发区成立孝感**有限公司,投资汽车光源产品生产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项目基建负责人刘*乙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3000元。其中2012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刘*乙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刘*乙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元。

21、收受武汉银**限公司刘某丁贿赂27000元。

2008年,武汉银**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在开发区投资孝感中小企业城项目。为了该项目的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和支持以及感谢被告人刘**帮忙介绍相关企业到孝感中小企业城购买办公用房,该公司总经理刘**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27000元。其中2011年以销售提成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元;2012年以销售提成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5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元。

22、收受湖北**有限公司罗*贿赂6000元。

2009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医疗试剂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罗*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2000元,购物卡4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罗*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2年春节,罗*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3年春节,罗*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2013年12月,罗*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23、收受湖北**有限公司孟*贿赂6000元。

2010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医疗器械生产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孟*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6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孟*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孟*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孟*送给其现金2000元。

24、收受孝感**有限公司孙*贿赂8000元。

2007年,孝感**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玻璃输液瓶铝塑组合盖生产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孙*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8000元。其中2007年被告人刘**因病住院,孙*送给其现金5000元;2007年春节孙*送给其现金3000元。

25、收受孝感市**有限公司谭*贿赂5000元。

2010年,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粮食生产加工项目,计划用地98.4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0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谭*送给其现金5000元。

26、收受湖北**限公司唐*贿赂20000元。

2010年,湖北**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富士康配套项目,计划用地8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2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唐*送给其现金20000元。

27、收受深圳市**有限公司童*贿赂16000元。

2008年,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富士康配套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童*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16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童*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童*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童*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童*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送贺礼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0元。

28、收受杨*乙贿赂20000元。

2011年,被告人刘**介绍从事电力设备安装的杨**承揽孝感市**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业务,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杨**送给其现金20000元。

29、收受孝感市**有限公司肖*贿赂22000元。

2008年,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计划用地1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肖*先后五次送给其现金22000元。其中2007年,被告人刘**因病住院,肖*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1年春节,肖*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肖*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肖*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3年12月,肖*送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30、收受汉川**有限公司谢*贿赂17000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在开发区日**公司奠基和三江重工奠基活动中,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忙汉川**有限公司承接了奠基活动的模板采购业务。该公司总经理谢*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17000元。其中2011年8月,谢*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2年6月,谢*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3年12月,谢*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31、收受武汉奥**有限公司杨*甲贿赂32000元。

2009年,武汉奥**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计划用地1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杨**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32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3年12月,杨**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32、收受湖北**限公司姚*贿赂5000元。

2009年,湖北艺**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工业物流基地和仓储项目,计划用地1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年底,姚*送给其现金5000元。

33、收受湖北宇**限公司叶*民贿赂5000元。

2011年,湖北宇**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不锈钢深加工项目,计划用地6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2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叶**送给其现金5000元。

34、收受湖北**有限公司张*乙贿赂6000元。

2009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上海工业园项目,计划用地10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总经理张**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及购物卡6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2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张**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张**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35、收受湖北**限公司张*甲贿赂20000元。

2012年,湖北**限公司拟在开发区投资项目,为了该项目的落户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在洽谈考察期间,该公司董事长张**送给其现金20000元。

36、收受孝感**限公司武*贿赂3000元。

2009年,孝感**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铝型材产品生产项目,计划用地1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武*送给其现金3000元。

37、收受湖北**限公司周*甲贿赂5000元。

2010年,湖北**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富士康配套项目,计划用地8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12月,该公司基建负责人周**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

38、收受湖北**有限公司周*乙贿赂6000元。

2007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宠物观赏鱼饲料及配套产品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周**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6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其现金2000元。

39、收受四川**有限公司莆恒贵贿赂2000元。

2012年,四川**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非油炸杂粮方便面项目,计划用地2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该公司总经理莆**送给其现金2000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及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在纪委“两规”期间能够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刘**当庭认罪,辩解指控的第2、第11、第19、第20、第29、第31、第32、第37、第38起系与送礼人之间的人情往来,且第11起中的10000元是其妻子患病时多人共同看望;第10、第21、第28、第30起收受财物与职务无关;第16起彭*的100000元系借款。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辩称,指控的第2、第11、第19、第20、第29、第32、第37、第38起系送礼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人情往来,其中第11起中的10000元是其妻子患病时多人共同看望;第31起属于人情往来,且被告人记忆中只有17000元;第17起中夏*的20000元系退股金;第21、第28、第30起中收受财物与职务无关。扣除上述金额,被告人刘**实际受贿398000元。被告人刘**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主动退赃38万元,其妻子身患癌症正在治疗中,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共孝**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刘**案有关情况的说明》,拟证明被告人刘**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2、被告人刘**之妻汪**在湖**瘤医院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拟证明其妻2012年起患有癌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刘**在担任孝感**管委会副主任、工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1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收受深圳**有限公司陈*甲贿赂10000元。

2009年,深圳**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医疗器械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春节,该项目负责人陈**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0元。

2、收受中网在线公司陈*乙贿赂9000元。

2010年,中**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孝感软件产业园项目,投资规模25亿元人民币,计划用地38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项目负责人陈*乙先后三次送给其购物卡9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5000元。

3、收受孝感**有限公司陈某丁贿赂12000元。

2011年,孝感**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食品生产项目,计划用地6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陈**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或购物卡12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陈**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2013年春节,陈**送给其现金10000元。

4、收受湖北**公司陈**贿赂34000元。

2010年,湖北**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LED显示屏项目。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总经理陈**先后五次送给其现金34000元。其中,2010年下半年,开发区在深圳市举办招商会期间,陈**到被告人刘**入住的酒店房间内送给其现金20000元;2013年下半年,开发区在广州市举办经贸洽谈会期间,陈**到被告人刘**入住的酒店房间内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2年春节,陈**回孝感约被告人刘**见面,送给其现金3000元;在该项目洽谈过程中,陈**在深圳市湖北大厦酒店送给其现金3000元,在深**深航酒店送给其现金3000元。

5、收受湖北**品公司代某乙贿赂5000元。

2011年,湖北**品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禽蛋食品项目,计划用地9.3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2年春节前,该公司总经理代*乙送给其现金5000元。

6、收受孝感**有限公司代某甲贿赂24000元。

2010年,孝感**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汽车仪表项目。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的代*甲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24000元。其中2010年春节,代*甲送给其现金20000元;2011年春节,代*甲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代*甲送给其现金2000元。

7、收受孝感**印公司丁*贿赂10000元。

2010年,孝感**印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彩色包装盒印刷品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春节前,该公司董事长丁*送给其现金10000元。

8、收受孝感市**有限公司段*贿赂4000元。

2008年,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汽车车灯生产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段*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4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段*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段*送给其现金2000元。

9、收受湖北**有限公司何*贿赂5000元。

2012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项目,计划用地43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何*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5000元。其中2013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何*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3年12月,何*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10、收受孝感市**有限公司胡*乙贿赂20000元。

2007年,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数码印刷加工制作项目,计划用地6.2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胡**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20000元。其中2010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4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

11、收受上海杨**限公司胡*甲贿赂15000元。

2011年,上海杨**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数字式高低变频启动器生产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胡**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15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3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胡**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3年12月,胡**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12、收受深圳市**有限公司黄*贿赂10000元。

2013年,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气动原件及自动化设备生产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12月,该公司副总经理黄*以刘**的女儿刘*结婚送贺礼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0元。

13、收受孝感三**有限公司蒋*贿赂8000元。

2011年,孝感三**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节能门窗生产线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蒋*先后两次送给其购物卡8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3000元;2013年送给其购物卡5000元。

14、收受大禹**限公司李*乙贿赂8000元。

2008年,大禹**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高压固态软启动装置项目,计划用地1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党委书记李*乙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8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2年送给其现金5000元。

15、收受湖北**限公司林*贿赂5000元。

2010年,湖北**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塑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计划用地14.5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2年春节,该公司董事长林*送给其现金5000元。

16、收受彭*贿赂100000元。

2011年,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彭*承接了开发区**限公司厂房改造和设备安装工程、奥**公司临时办公用房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刘**帮忙介绍联系工程以及今后的关照和支持,2013年下半年,彭*送给其现金100000元。

17、收受孝感**流公司夏*贿赂30000元。

2009年,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夏*联系承揽了湖北**公司、大**公司、蓝**公司等单位的物流业务。为了感谢被告人刘**帮忙介绍联系业务以及今后的关照和支持,夏*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30000元。

18、收受深**索公司刘*甲贿赂5000元。

2010年,深**索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激光焊接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1年春节,该公司负责人刘*甲送给其购物卡5000元。

19、收受湖北德**限公司李**、刘*丙贿赂7000元。

2012年,湖北德**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无功补偿智能大功率测控系统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李**、总经理刘**(系李**丈夫)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7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李**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刘**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

20、收受孝感**有限公司刘*乙贿赂3000元。

2010年,瑞安市**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将公司生产基地搬迁到开发区成立孝感**有限公司,投资汽车光源产品生产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项目基建负责人刘*乙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3000元。其中2012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刘*乙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刘*乙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元。

21、收受武汉银**限公司刘某丁贿赂2000元。

2008年,武汉银**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在开发区投资孝感中小企业城项目。为了该项目的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和支持以及感谢被告人刘**帮忙介绍相关企业到孝感中小企业城购买办公用房,该公司总经理刘**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元。

22、收受湖北**有限公司罗*贿赂6000元。

2009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医疗试剂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罗*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2000元,购物卡4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罗*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2年春节,罗*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3年春节,罗*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2013年12月,罗*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23、收受湖北**有限公司孟*贿赂6000元。

2010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医疗器械生产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孟*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6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孟*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孟*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孟*送给其现金2000元。

24、收受孝感**有限公司孙*贿赂8000元。

2007年,孝感**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玻璃输液瓶铝塑组合盖生产项目,计划用地3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孙*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8000元。其中2007年被告人刘**因病住院,孙*送给其现金5000元;2007年春节孙*送给其现金3000元。

25、收受孝感市**有限公司谭*贿赂5000元。

2010年,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粮食生产加工项目,计划用地98.4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0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谭*送给其现金5000元。

26、收受湖北**限公司唐*贿赂20000元。

2010年,湖北**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富士康配套项目,计划用地8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2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唐*送给其现金20000元。

27、收受深圳市**有限公司童*贿赂16000元。

2008年,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富士康配套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童*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16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童*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童*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童*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童*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送贺礼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0000元。

28、收受杨*乙贿赂20000元。

2011年,被告人刘**介绍从事电力设备安装的杨**承揽孝感市**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业务,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杨**送给其现金20000元。

29、收受孝感市**有限公司肖*贿赂22000元。

2008年,孝感市**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计划用地1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肖*先后五次送给其现金22000元。其中2007年,被告人刘**因病住院,肖*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1年春节,肖*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肖*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3年春节,肖*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3年12月,肖*送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30、收受汉川**有限公司谢*贿赂17000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在开发区日**公司奠基和三江重工奠基活动中,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忙汉川**有限公司承接了奠基活动的模板采购业务。该公司总经理谢*为了感谢被告人刘**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17000元。其中2011年8月,谢*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2年6月,谢*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3年12月,谢*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31、收受武汉奥**有限公司杨*甲贿赂22000元。

2009年,武汉奥**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计划用地1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杨**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22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13年12月,杨**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32、收受湖北**限公司姚*贿赂5000元。

2009年,湖北艺**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工业物流基地和仓储项目,计划用地1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年底,姚*送给其现金5000元。

33、收受湖北宇**限公司叶*民贿赂5000元。

2011年,湖北宇**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不锈钢深加工项目,计划用地6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2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叶**送给其现金5000元。

34、收受湖北**有限公司张*乙贿赂6000元。

2009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上海工业园项目,计划用地10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总经理张**先后四次送给其现金及购物卡6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12年被告人刘**的爱人汪**因患癌症住院,张**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张**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

35、收受湖北**限公司张*甲贿赂20000元。

2012年,湖北**限公司拟在开发区投资项目,为了该项目的落户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在洽谈考察期间,该公司董事长张**送给其现金20000元。

36、收受孝感**限公司武*贿赂3000元。

2009年,孝感**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铝型材产品生产项目,计划用地10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春节,该公司总经理武*送给其现金3000元。

37、收受湖北**限公司周*甲贿赂5000元。

2010年,湖北**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富士康配套项目,计划用地8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2013年12月,该公司基建负责人周**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

38、收受湖北**有限公司周*乙贿赂6000元。

2007年,湖北**有限公司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拟在开发区投资宠物观赏鱼饲料及配套产品项目,计划用地50亩。为了该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该公司董事长周**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6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春节送给其现金2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在被中共孝**委员会“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被告人刘**向纪检部门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并经中共湖**委员会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刘**已退出赃款38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的供述。分别于2014年9月2日在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的供述、于2014年10月23日在孝感市看守所的供述,证明其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518000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夏*于2014年9月3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刘**行贿30000元的事实。

(2)证人彭*于2014年8月4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100000元的事实。

(3)证人陈*甲于2014年7月21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10000元的事实。

(4)证人杨**于2014年7月1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22000元的事实。

(5)证人谢*于2014年7月30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17000元的事实。

(6)证人张*甲于2014年7月25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20000元的事实。

(7)证人吴某于2014年7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明杨*乙给20000元叫其送给刘**的事实。

(8)证人杨*乙于2014年7月24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吴*送给刘澄清20000元的事实。

(9)证人唐*于2014年8月5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20000元的事实。

(10)证人黄*于2014年7月7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10000元的事实。

(11)证人代某甲于2014年7月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24000元的事实。同时,该证言未能印证“2013年12月其以被告人刘**的女儿刘*结婚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000元”的指控事实。

(12)证人肖*于2014年7月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22000元的事实。

(13)证人陈**于2014年8月6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34000元的事实。

(14)证人胡*甲于2014年7月18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15000元的事实。

(15)证人丁*于2014年7月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10000元的事实。

(16)证人刘**于2014年7月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17)证人李*甲于2014年7月10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2000元的事实。

(18)证人代*乙于2014年7月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19)证人胡*乙于2014年7月16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20000元的事实。

(20)证人周*甲于2014年7月1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21)证人刘**于2014年7月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春节拜年送给刘**现金1000元,2012年春节送给刘**现金1000元的事实。

(22)证人叶*于2014年7月31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23)证人姚*于2014年8月1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24)证人孙*于2014年8月15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8000元的事实。

(25)证人林*于2014年7月23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26)证人童*于2014年8月15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16000元的事实。

(27)证人谭*于2014年10月2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28)证人周*乙于2014年9月1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6000元的事实。

(29)证人陈**于2014年9月17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12000元的事实。

(30)证人罗*于2014年9月17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6000元的事实。

(31)证人李*乙于2014年7月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8000元的事实。

(32)证人何*于2014年7月3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33)证人孟*于2014年7月9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6000元的事实。

(34)证人蒋*于2014年7月10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8000元的事实。

(35)证人陈*乙于2014年7月17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9000元的事实。

(36)证人刘*乙于2014年7月1日的证言。该证言证明,为了公司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其送给刘**现金3000元的事实。

(37)证人张*乙于2014年7月3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6000元的事实。

(38)证人刘*甲于2014年7月3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5000元的事实。

(39)证人段*于2014年7月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4000元的事实。

(40)证人武*于2014年7月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刘**收受其贿赂3000元的事实。

3、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孝感**委员会移交被告人刘澄清犯罪线索函。

(2)被告人刘**任职证明。

(3)湖北**限公司谢*销售给开发区模板发票及向刘澄清行贿15000元记录。

(4)孝感市开发区项目投资合同。主要证明刘**代表开发区分别与黄*、肖*、胡**、陈**、杨**、胡**、周**、童*、陈**、何*、李**、李**、叶*、谭*、孟*、段*、林*等人签订项目落户投资合同。

(5)武汉**展公司关于销售奖励办法的文件。

(6)中共孝**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刘**案有关情况的说明》及附件中共湖**委员会谈话笔录,被告人刘**书写的《武汉**车桥公司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刘**主动向中共孝**委员会交代自己违法违纪问题的事实,同时证明其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事实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辩称指控的第2、第11、第19、第20、第29、第31、第32、第37、第38起不属于受贿的问题。

指控的第2、第11、第19、第29、第31、第32、第37、第38起受贿,被告人刘**的身份、职位特殊,对所在辖区内的企业项目投资具有影响力,而送礼者的目的也是希望通过馈赠,对具有特殊职务身份的被告人刘**履行公务施加影响,或者为感谢其对所投资项目的关照,被告人刘**与送礼人之间无正常人情往来的事实基础,其收受服务对象的财物属于受贿。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不属于受贿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但是,第31起中的“2013年春节送现金10000元”的指控事实,仅有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在送礼时间、事由上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指控的第20起受贿,证人刘*乙虽在证言中表示送礼是代表个人、人情往来,但也表示同时是为了公司项目的落户和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与支持,故属于贿赂。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辩称指控的第10、第21、第28、第30起收受财物与职务无关,不是受贿的问题。

第10起中,被告人刘**代表开发区与胡*乙签投资协议,胡*乙为了项目土地早日解决而向被告人刘**送礼,被告人刘**收取服务对象的财物与其职务有关;第28起中,被告人刘**利用自己特殊职务身份对投资企业的影响力,为朋友在企业介绍安装业务,为其谋利,事后收取好处费,其行为与其职务有关;第30起中,被告人刘**在为辖区内投资项目奠基仪式的筹备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购买谢*的木模板,为其谋利,事后收取好处费,其行为亦与其职务有关。上述三起收受财物的行为均属于受贿,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不属于受贿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第21起中,介绍他人购买银湖**限公司房产、收取房产销售提成款25000元虽违反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但不是被告人刘**的职务工作范畴,与其职务无关,不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是,刘某丁为了公司项目的建设协调能得到被告人刘**的关照和支持,于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共送给被告人刘**现金2000元,属于贿赂。

3、关于被告人刘**辩称指控的第16起彭*的100000元系借款的问题。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彭*承接工程,彭*给其100000元名义上是借款,实际上是给其好处费,属于受贿。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辩称指控的第17起中夏*的20000元系退股金的问题。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排除2013年12月夏*给付被告人刘**的20000元系退还2012年刘**交给夏*作为公司运作资金20000元,认定系贿赂款依据不足,同时,夏*2012年因被告人刘**的爱人汪**患癌症住院而其送现金5000元,夏*表示是出于爱心而捐助的慰问金,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系贿赂款,在此前审理夏*行贿罪一案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表示上述25000元不作为受贿处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二笔款项系受贿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5、关于指控的第39起。虽有被告人刘**供述其收受四川**有限公司莆恒贵送其贿赂2000元,但证人莆恒贵的证言显示,其没有给被告人刘**送过钱。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6、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问题。被告人刘**在纪委“两规”期间能够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向组织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中共湖**委员会查实,具有立功表现。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及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在被纪检部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向纪检部门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已退出大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澄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刘**已经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刘**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三万八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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