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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王*向本院表示不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未成立,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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