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王*向本院表示不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未成立,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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