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李**为与原审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辽**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李**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未能履行原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是否违约应根据协议履行情况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