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范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25元,退回给原告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