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诉被告吉林市丰**村民委员会、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管理处、吉林**旗街道红旗村一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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