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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诉吉林市**灌区管理处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诉被告吉林市丰**村民委员会、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管理处、吉林**旗街道红旗村一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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