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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张**、孔**、孔**与于**、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肇州县**民委员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孔**、张**、孔**、孔**与被申诉人于**、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肇州县**民委员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庆**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庆民二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张**、孔**、孔**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大庆**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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