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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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