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黑龙江**有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朱**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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