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崔**与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艾**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哈尔滨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被告中国移动**长春实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