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哈尔**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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