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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哈尔滨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哈尔**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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