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张**、陈*、宜春市**有限公司、江苏汇**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南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