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苏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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