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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陈**、郁步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黄**、张**、被告张**、被告陈**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郁步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如国诉称:2011年3月30日,被告张**、陈**以被挂靠单位江苏**程公司的名义与山东龙**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南山西海岸人工岛围填海工程”的承包合同,之后将工程施工中的2T、5T钮王字块运输及安装分包给原告施工,当时由原告的妹婿崇*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从2010年5月10日起原告开始施工至2012年12月30日结束。施工总工程款9366574元,之后陆续付款,到2015年2月15日经被告张**、郁**与原告结算共欠原告306235元,后双方协议确定欠款为250000元。但被告一直拒不清偿,张**、陈**、蒋**是合伙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25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2月15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约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王**起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龙口市龙港开发区境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适用法定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与被告张**、陈**、郁步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山东省**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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