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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