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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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