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顾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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