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左*与被告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左*经本院合法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左*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陈**与张**、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响水县六套双月农机专业合作社与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海州支公司与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胡学党、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阜宁县支行与孙**、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溥**限公司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陈**、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刘**、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