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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与被告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左*经本院合法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左*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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