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刘**、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邹**负担(原告已预交150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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