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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江苏中**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郭**与江苏中**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阜商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后江苏中**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盐城**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盐商终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盐城**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5)盐商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盐城**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盐商再终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11)盐商终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和阜宁县人民法院(2010)阜商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原审原告郭**与原审被告江苏中**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同日,原审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郭**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原告郭**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审原告郭**负担(原审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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