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许**、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3元,减半收取2291.5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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