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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裴**诉称,2015年1月24日,被告王**及其丈夫顾**向我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追要未果。我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阜宁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借款人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顾**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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