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溥**限公司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溥**限公司以被告曹**已兑现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溥**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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