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顾*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周**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陈**与张**、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胡学党、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阜宁县支行与孙**、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溥**限公司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江苏中**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阜宁县**民委员会、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许**、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张**、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