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颜某某、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370元,计579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陈**与张**、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阜宁县支行与孙**、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溥**限公司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陈**、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刘**、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