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胡学党、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颜某某、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370元,计579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