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阜宁县支行与被告孙**、陈**、江苏**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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