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张**、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忠诉被告张**、戴*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邹*忠未能提供被告张**、戴*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也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址,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退还原告邹**(原告已预交481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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