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忠诉被告张**、戴*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邹*忠未能提供被告张**、戴*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也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址,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退还原告邹**(原告已预交481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