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受理32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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