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盐城)**限公司与被告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盐城)**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裴**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斯**(盐城)**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斯**(盐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斯**(盐城)**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