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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盐城)**限公司与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盐城)**限公司与被告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盐城)**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裴**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斯**(盐城)**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斯**(盐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斯**(盐城)**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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