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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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