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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丁**诉被告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长久负担(原告已预交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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