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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陈*、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2元,减半收取4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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