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陈*、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2元,减半收取4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溥**限公司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刘**、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宁县东沟镇富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戚**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郑**、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纪华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凌**、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