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务**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四为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务**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杭州务**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款有限公司与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杭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善众**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州西湖支行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陈**与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