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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务**限公司与杭州四为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务**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四为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务**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杭州务**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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