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留下农副产品市场双雄食品店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留下农副产品市场双雄食品店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留下农副产品市场双雄食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杭州留下农副产品市场双雄食品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