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郑**等与郑**、赖**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郑**、石**为与被告郑**、赖**、方**、郑**、俞*、蔡**、陈**、胡**、林**、肖**、蔡**、倪**、孙**、黄**、朱**、陈**、叶**、沈**、汪**、戴新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郑**、石**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郑**、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4063元,由原告林*、郑**、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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