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民与被告刘**、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军民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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