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许**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28日,许**向石翔龙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4年1月27日归还,若逾期不还,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至今,许**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菁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石**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出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许菁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