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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明明日用品商行与浦**忠超市、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明明日用品商行与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吕**、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公告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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