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新锋与被告上海华**限公司、芜**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新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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