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边新锋与上海华**限公司、芜**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新锋与被告上海华**限公司、芜**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新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