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后原告赵**又于2016年1月19日以王**同意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