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严*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原告朱**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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