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六安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予以退还原告六安市**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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