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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尹**、赵**、尹**、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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