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崔**、商河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5元,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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