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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实惠酒楼与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实惠酒楼与被告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实惠酒楼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实惠酒楼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阴实惠酒楼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平阴实惠酒楼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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